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依法治区战略,提升市县法治建设水平,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实施依法治区战略,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加强党对市县法治建设的领导为根本,以深化落实法治领域顶层设计为抓手,以解决当前市县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健全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提升市县法治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筑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法治根基,为2035年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地方立法质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县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市县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加强党对市县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市县法治建设
1.推动建立健全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等权威辅助读本学习,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论述新要求。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和引导市县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用以引领新时代市县法治建设实践。(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2.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市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作为市县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课程,坚持分级负责开展市县法治工作部门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抓实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四)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机制
3.加强党对市县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健全完善市县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法治建设情况的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4.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5.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推动在法治建设中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区〕)
(五)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作用
6.坚持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部署要求,结合市县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意见、落实举措,统一部署全面依法治市、县(区)重要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协调小组、部门(单位)法治工作指导、推动、督促,确保各项任务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六)规范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
7.围绕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梳理本领域工作任务,细化实化本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联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和部署要求在本领域不折不扣落实。加强本领域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建议,协调推动相关法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强化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协调会商,形成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责任链条,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审议文件、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请示报告、联络员等制度机制,确保高效有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各市、县〔区〕)
(七)加强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建设
8.根据委员会决策部署,及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统筹协调、督察考核,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协调法治工作部门研究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组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定期报告法治建设工作重要情况。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运行、组织协调、请示报告、推动落实等制度机制,研究细化有关工作规定,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9.加大法治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统筹力度,充实加强办公室专门工作力量,确保有专人干事、高效规范运转,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各市、县〔区〕)
(八)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0.加强党对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乡镇(街道)法治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基层治理总体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乡镇〔街道〕)
11.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良好风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乡镇〔街道〕)
12.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相适应,有效协调综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统筹整合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治工作力量,加强法治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督促检查,确保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各市、县〔区〕、乡镇〔街道〕)
三、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保障作用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清单外实施行政许可、变相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清单外设立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健全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14.加强和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
15.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清单,加强核查监管,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健全完善“百所联百会”机制,组织律师服务团,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工商联,各市、县〔区〕)
16.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界限,推动健全涉企冤假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各市、县〔区〕)
(十)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1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基层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信访中心等基层资源力量的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完善“综治中心网格化信息化”运行体系,深入开展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做好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工作模式,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各市、县〔区〕)
18.强化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诉前分流,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对家事、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和解、调解。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核,通过前端防控体系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党委政法委,各市、县〔区〕)
(十一)全力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
19.依法严厉打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加强基层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坚持网上网下一体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20.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用药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
21.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妥善处理“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纠纷,持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以法治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十二)着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22.围绕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养老、扶幼等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建立“绿色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优先办(受)理,快速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
23.推进基层政务服务、诉讼服务、检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让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更加方便快捷。(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各市、县〔区〕)
24.高标准建设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力量、服务产品向基层延伸覆盖,构建群众身边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加大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
四、推动市县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
(十三)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
25.坚持依法立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科学编制立法计划,不得越权立法。立足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聚焦重点领域、短板弱项、群众期待,推进立法的精准化、精细化。建立健全立法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积极落实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联络员“民意直通车作用”,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突出管用实用的关键性条款,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设区的市)
26.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厅,各设区的市)
27.加强市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十四)推动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28.根据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研究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29.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持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度公开制度,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30.推动市县党政机关普遍建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意见的决策事项,保障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发表意见等履职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31.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深入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
32.推动执法部门制定执法细则和工作指南,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推广“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善、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
33.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深入开展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司法厅,各市、县〔区〕)
34.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裁判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与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促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高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
(十五)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5.推进县(市、区)“局队合一”体制改革,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将综治、土地、生态环境、农业等综合执法权下沉到乡镇,将更多监管执法类事权下放到乡镇,在编制、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同步予以配套保障,强化乡镇(街道)在执法中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赋予其在工作考核、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大权限,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政府办公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3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推广柔性执法、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市、县〔区〕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一刀切”、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冷漠式执法等突出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
(十六)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37.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利用预约立案、现场立案、网上立案等多种方式,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积极推动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发挥诉讼收费制度在保障诉权、引导程序、调解案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鼓励探索符合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团队组建和运行模式,深化分调裁审改革,提高办案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各市、县〔区〕)
38.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审判、检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市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落实市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常态化办案机制,努力打造阳光司法。严格规范推进公开裁判文书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制作。健全适应基层特点的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清单,健全案件评查、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
39.加强市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多部门联动合作,加强督察考核,确保执行联动责任落实落地、执行案件应执尽执、执行案款应发尽发。(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各市、县〔区〕)
40.强化全区检察“一盘棋”理念,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机制。健全市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监督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责任制,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各市、县〔区〕)
41.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有序扩大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推动市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
(十七)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教育
42.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团、进宗教场所。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加强以宪法、民法典为主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运用老百姓身边的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理,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各市、县〔区〕)
43.加强法治文艺作品创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推进“黄河法治文化带”建设,深化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生动表达。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依托微信、视频、直播等载体,创作更多高质量、个性化的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扎实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大力实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建设更高水平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十八)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44.深化“五个民主”建设,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完善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落实村(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和公共难点问题解决机制,督促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定期联系社区制度,认真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五、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45.推动市县党委和政府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充分认识市县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46.健全完善人员保障、编制资源、经费支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保障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47.完善基层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健全基层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探索推行学法清单制度,推进基层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厅,各市、县〔区〕)
48.制定并落实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指导乡镇(街道)参照制定职责清单,实现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乡镇〔街道〕)
49.加大法治建设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50.加强市县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工作,从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治实施效果等方面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依法治区办,各市、县〔区〕)
(二十)加强法治工作力量保障
51.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专职常委比例,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学习、工作交流等提升立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设区的市)
52.结合执法任务量、辖区范围、执法对象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执法人员和资源力量,推动人员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各市、县〔区〕)
53.加强市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各市、县〔区〕)
54.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员额、编制自治区统筹和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员额配置向案多人少的办案一线倾斜。优化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确保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用足用好,力量调配上向基层倾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加强市、县〔区〕法治工作力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55.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健全执法司法人员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受到侵害救济保障、不实举报澄清、人身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56.推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挂职工作,开展市县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加强市、县、乡法治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开展适应基层特点的统一职前培训、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工作,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司法厅,各市、县〔区〕)
(二十一)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县法治建设中的应用
57.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平台和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向县乡延伸,服务功能向村(社区)拓展,实现执法事项网上运行、监管信息网上可查,促进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
58.推进市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运行网络化,逐步实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执行等全程网上运行。加强“微法院”、“微检务”、“微警务”、“微法律顾问”集群建设,加大远程视频、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等科技创新手段的应用力度。整合执法司法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精准把握群众需求、矛盾纠纷分析、社会风险评估、信息动态研判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市县法治建设质效。(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二十二)强化法治工作统筹联动
59.统筹市县执法司法部门力量,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助等制度机制,加强案件调查取证、案件介入咨询联动,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向市县延伸。(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
60.将普法宣传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紧密融合,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探索建立市县法治建设综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互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市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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